




10月28日,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聯合印發《河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明確分布式光伏并網等相關要求。 根據文件,利用農業種植設施、漁業養殖設施、牲畜養殖設施、林業種植培育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的光伏電站為集中式光伏電站,按照集中式光伏項目管理。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容量、電壓等級超出第五條規定的光伏發電項目,按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自由選擇三類上網模式;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自發自用比例不得低于50%。 上網比例設定及執行辦法:上網模式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機構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業廠房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 對于年自發自用電量低于上述規定的項目,年超比例上網電量結算部分,由電網企業按本項目同年上網電量平均結算價格在次年扣除,扣除部分的電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 不得違規長期占用可開放容量:分布式光伏項目獲得接入系統方案意見后,應盡快建成并網,原則上,接入系統電壓等級380伏及以下的,并網有效期為三個月,其他電壓等級并網有效期為六個月。逾期未報驗收的,接入系統設計方案答復意見作廢。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2025年1月23日前已備案(包括發布之日后變更備案信息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對于本細則印發之日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備案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并網投產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作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要求。 具體見下(附解讀):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冀發改能源規[2025]3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行政審批局,張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為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我們制定了《河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