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5日,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縣級補助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嘉善縣境內依法合規建設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嘉善縣境內依法合規建設并網、符合條件但此前未申報補助的項目進行專項資金補助。 補貼項目種類包括城鄉居民戶用屋頂光伏發電項目、非戶用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配建的儲能系統三大類。 具體補貼標準: 對城鄉居民戶用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裝機容量補助,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瓦的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元/戶。 對工商業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對機關、學校、醫院和村(社區)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設施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5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對農業設施、畜(禽)養殖等農業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2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對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配建儲能系統并接受電網統籌調度的(經審批備案且年利用小時數不低于600小時),額外實行一次性儲能容量補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補助標準分別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級補助的項目不再重復補助。 項目申報時間為2026年1月12日-23日(節假日除外)。 全文如下: 關于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縣級補助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根據《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分布式光伏發展的若干意見》(善政辦發〔2022〕25號)、《嘉善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縣級補助資金操作細則》(善發改〔2023〕21號)、《嘉善縣分布式光伏縣級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善發改〔2025〕131號)等文件精神,現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縣級補助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2026年1月12日-23日(節假日除外)。 二、申報對象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縣境內依法合規建設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縣境內依法合規建設并網、符合條件但此前未申報補助的項目。 申報項目的建設主體應在我縣依法登記注冊納稅,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須具備光伏發電項目運維服務資質或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運維服務企業。 三、補助標準 (一)第一類:城鄉居民戶用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1.對城鄉居民戶用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裝機容量補助,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瓦的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元/戶。 (二)第二類:工商業、公共建筑及公建設施、農業等非戶用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1.對工商業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2.對機關、學校、醫院和村(社區)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設施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5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3.對農業設施、畜(禽)養殖等農業屋頂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發電量補助,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2元/千瓦時的電價補助,連續補助三年。 (三)第三類:光伏發電項目配建的儲能系統 1.對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配建儲能系統并接受電網統籌調度的(經審批備案且年利用小時數不低于600小時),額外實行一次性儲能容量補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補助標準分別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級補助的項目不再重復補助。 四、申報材料 所有申報材料需清晰、完整,企業類項目申報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各類別所需的申報材料具體如下: (一)第一類:城鄉居民戶用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1.《嘉善縣分布式光伏縣級補助專項資金申報表》(見附件); 2.項目投資主體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佐證項目依托建(構)筑物屬性的證明材料(不動產權證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房屋屬性證明); 4.國網供電公司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蓋章復印件); 5.反映光伏項目現場整體外觀的組照(不少于2張); 6.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第二類:工商業、公共建筑及公建設施、農業等非戶用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1.《嘉善縣分布式光伏縣級補助專項資金申報表》(見附件); 2.項目投資主體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嘉善縣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4.佐證項目依托建(構)筑物屬性的證明材料(不動產權證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房屋屬性證明,若屋頂屬于租賃性質還應提供租賃合同或協議); 5.國網供電公司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蓋章復印件); 6.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檢測報告; 7.《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運維服務資質(委托運維的還應提供委托運維服務合同); 8.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三)第三類:光伏發電項目配建的儲能系統 1.《嘉善縣分布式光伏縣級補助專項資金申報表》(見附件); 2.項目投資主體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 3.嘉善縣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儲能系統項目和相關聯光伏發電項目分別提供,應同一投資主體); 4.國網供電公司電網統籌調度證明(由國網供電公司統一核查出具,無需申報單位提供); 5.儲能系統項目竣工驗收材料及相關聯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蓋章復印件); 6.申報材料真實性和未享受上級補助承諾書(見附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五、申報方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將完整申報材料提交至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相關科室。 (二)各鎮(街道)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現場初步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內容,申報人可在受理截止日期前補正后重新提交。 (三)逾期未提交申請、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或審核不通過的,視為放棄申報資格,不再受理。 (四)各鎮(街道)對受理的申報材料建立“一戶一檔”,經初審匯總后,統一報送至縣發改局。 六、其他事項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年度內若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重大食品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及其他嚴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取消其享受補助資格。 (二)申報單位(或個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做好財務管理,配合做好相關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采取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將全額追回已撥付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專項資金實行年度財政預算管理,其中涉及發電量補貼的項目,將根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分批次發放。 (五)本通知未盡事宜,由嘉善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附件:1.各鎮(街道)受理地址及咨詢電話;2.嘉善縣分布式光伏縣級補助專項資金申報表;3.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4.未享受上級補助承諾書 具體見:關于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縣級補助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doc 嘉善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15日